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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尹贵明与杨会军、许娅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贵明,杨会军,许娅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74号原告尹贵明。委托代理人苏德春,石家庄市井陉神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会军。被告许娅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贵明与被告杨会军、许娅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会军、许娅丽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贵明撤回对被告杨会军、许娅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