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尹贵明与杨会军、许娅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贵明,杨会军,许娅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74号原告尹贵明。委托代理人苏德春,石家庄市井陉神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会军。被告许娅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贵明与被告杨会军、许娅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会军、许娅丽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贵明撤回对被告杨会军、许娅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