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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超越(河南)汽车安全自控装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新旗(现用名周新奇)、原审被告刘振强债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超越(河南)汽车安全自控装置有限公司,周新旗,刘振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超越(河南)汽车安全自控装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新旗(现用名周新奇),男,1971年9月10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高飞,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振强,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超越(河南)汽车安全自控装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新旗(现用名周新奇)、原审被告刘振强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3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超越(河南)汽车安全自控装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超越(河南)汽车安全自控装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梅审判员  张向军审判员  李润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