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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玉庆与方登国、肖文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庆,方登国,肖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庆,男,住平原县。申请执行人:方登国,男,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肖文波,男,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肖文波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国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华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