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港执字第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大丰市丰润砼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丰润砼业有限公司,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港执字第0152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丰润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新丰镇太兴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陈海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大丰港经济区海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履然,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大丰市丰润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鼎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大港商初字第0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大港商初字第00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勇兵审判员 杨金柏审判员 肖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月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