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行审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与金东区赤松镇新屋头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区赤松镇新屋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东行审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楼东江。被执行人金东区赤松镇新屋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钱成舜。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4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赤松)第25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该局查明,2013年3月20日,赤松镇新屋头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东区赤松镇新屋头村村集体土地上动工建设,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位于金东区赤松镇新屋头村东北侧;四至范围:东至东二环公路、南至荒地、西至村庄、北至03省道;建设用地面积5200平方米;到调查时止,已建好。据法定代表人陈述,该建设建成后,作为村民房前屋后道路。该地块土地类别为耕地,在金东区赤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有条件建设区(新增园地)。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金东区赤松镇新屋头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赤松镇新屋头村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52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赤松镇新屋头村村民委员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2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52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新屋头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三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52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十五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11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11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赤松)第25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赤松)第25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敏代理审判员 荆笑言人民陪审员 盛茂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