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吴文军,李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吴文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58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文军,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09年6月、2011年4月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年,2013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宁,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001200310877539。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吴文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吴文军及其辩护人王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吴文军商议,由李某甲邀约朋友到吴文军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城国际小区5栋17-7租赁房中打牌赌博并抽取牌钱,吴文军协助,李某甲收取牌钱后负担该房的房租及水电气等费用,并给吴文军分利润。2014年8月30日至2014年9月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多次邀约吸毒人员严某某、李某乙、邓某、蒋某某、李某丙、喻某某等人到上述租赁屋内打牌吸毒。2014年9月3日5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在上述租赁屋内将吸毒人员蒋某某、杨永焱、邓某等人抓获,并从中搜查出两小包冰毒共计0.56克,5颗麻古共计0.46克、吸毒工具冰壶2个。吸毒人员刘波因躲避公安机关查获,不慎跌落身亡。2014年11月24日、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吴文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吴文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毒品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赔偿协议、购房合同等书证;证人严某某、李某乙、杨永焱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吴文军的供述和辩解;《物证检验报告》;勘验、搜查、尿液提取、当面取样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吴文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在其租住房内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吴文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文军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文军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文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文军有自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文军的辩护人以吴文军家庭困难为由,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此,对被告人李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文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文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三、现场查获冰毒0.56克、麻古0.46克、冰壶2个予以没收。(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姚成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母雪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