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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725号原告郝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郝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6月18日生女王玮莹。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思想难以统一,精神无法沟通,经常吵闹不堪忍受。加之被告整日游手好闲,不去打工,家庭没有生活来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维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我认为我们夫妻关系尚可,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郝某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6月18日生女王玮莹。原告郝某主张离婚,在被告王某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郝某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维系,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在被告王某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和被告王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新平审 判 员  李胜华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