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4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冉润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迪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冉润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迪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472-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冉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红伟。被告:宁波市鄞州迪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玲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冉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迪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宁波市鄞州迪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需公告送达。原告宁波市鄞州冉润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公告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冉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文君代理审判员  徐漪波人民陪审员  翁志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