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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露,冉泛舟与重庆市长寿区政府,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其他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0014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露,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诉人(一审原告)冉泛舟,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羊角堡***号。委托代理人钟在勇,重庆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倩,重庆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花大道行政中心*楼。法定代表人赵世庆,区长。委托代理人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但兴明,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詹勇,局长。委托代理人梁荣,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王伟,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露、冉泛舟因诉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简称长寿区政府)、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简称长寿区房管局)行政补偿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0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张露、冉泛舟不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长寿区政府对其不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以张露、冉泛舟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关于张露、冉泛舟与第三人王伟之间的房屋租赁争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张露、冉泛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洁代理审判员  邬继荣代理审判员  张蓉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