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行立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峰、王青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峰,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聊行立终字第27号上诉人:杨峰,男,汉族。上诉人:王青,女,汉族。上诉人杨峰、王青因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聊东行立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二上诉人上诉称,1、认为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以下简称古楼办事处)是一级人民政府,系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侵犯了其财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诉人有权对被上诉人提起诉讼,被上诉人是行政诉讼的被告;3、原审裁定以原告要求被告行政赔偿的责任方式和民事赔偿的方式相似为由错误的认定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民事诉讼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及第十二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本案诉讼系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内,原审法院理应依法受理,原审裁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并非行政机关的所有行为均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古楼办事处虽为行政机关,但并未对二上诉人做出行政行为,二上诉人认为的侵权行为,并非古楼办事处行政行为所致,故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二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凡利审判员 杨绍辉审判员 宋传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