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州中民终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吕少清与余国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民终字第000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少清,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国成,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上诉人吕少清因与被上诉人余国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水市人民法院(2011)鄂广水民初字第02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少清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吕少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少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吕少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艳丽审判员 詹君健审判员 戴浩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