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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673、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加创、庄泽楷,庄映龙,深圳市翠芳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加创,庄映龙,庄泽楷,深圳市翠芳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673、2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佩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加创,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审被告:庄映龙,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审被告:庄泽楷,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审被告:深圳市翠芳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映龙。原审被告:深圳市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映龙。上诉人深圳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149、3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两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两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案原审被告庄映龙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两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