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7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韩义民与张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义民,张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738-2号原告韩义民,居民。被告张伟,居民。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岱民初字第2738-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张伟申请解除查封并交纳保证金,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伟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