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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27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韩义民与张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义民,张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738-2号原告韩义民,居民。被告张伟,居民。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岱民初字第2738-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张伟申请解除查封并交纳保证金,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伟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