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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律轻松与高海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律轻松,高海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932��申请执行人律轻松。被执行人高海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律轻松与被执行人高海永(2015)蓟民二初字第153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经商亏损,欠外债较多,外出长期不归,查无下落,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36000元,受理费1510元,短期无力偿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