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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4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吕佳与吕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佳,吕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452-2号申请执行人:吕佳,女,住什邡市双盛镇。被执行人:吕小辉,男,住什邡市双盛镇。吕佳与吕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小辉银行无存款,无固定收入,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昌茂审判员  李柱发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