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4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吕佳与吕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佳,吕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452-2号申请执行人:吕佳,女,住什邡市双盛镇。被执行人:吕小辉,男,住什邡市双盛镇。吕佳与吕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小辉银行无存款,无固定收入,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昌茂审判员 李柱发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