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698号原告王某某,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郭某某,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