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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698号原告王某某,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郭某某,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