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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与王金燕、马柱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王金燕,马柱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法定代表人:毛啸洪。被执行人王金燕。被执行人马柱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定商特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及利息、诉讼费等,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10时至2015年9月22日10时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金燕名下的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弘生世纪城南区10幢三单元105室房屋。2015年9月22日,王效平(公民身份号码)和王周莹(YINGZHOUWANG)(护照号码530009540)共同购买,以14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弘生世纪城南区10幢三单元105室房屋作出的查封;二、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弘生世纪城南区10幢三单元105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受买人王效平、王周莹(YINGZHOUWANG)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受买人王效平、王周莹(YINGZHOUWANG)时起转移;三、受买人王效平、王周莹(YINGZHOUWANG)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