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7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春财与陈光华,大足县兰家湾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财,陈光华,大足县兰家湾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7309号原告:刘春财,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陈光华,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大足县兰家湾煤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84171-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财诉被告陈光华、大足县兰家湾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财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刘春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云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红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