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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良诉被告周亚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良,周亚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116号原告杨良,现住辽中县。被告周亚娟,现住辽宁生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良诉被告周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良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文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