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良诉被告周亚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良,周亚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116号原告杨良,现住辽中县。被告周亚娟,现住辽宁生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良诉被告周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良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文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