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尚禹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尚禹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256号原告:陕西尚禹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兰,系该公司董事长。住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六路新界A-1306。委托代理人:凌晓荣,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岗,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陕西华县瓜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尚禹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尚禹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尚禹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尚禹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4元,撤诉后减半收取2717元,由陕西尚禹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