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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凤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冯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凤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冯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赵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冯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志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丽晶街打工时认识,然后双方自由恋爱,在确定恋爱关系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赵某乙,××××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女儿赵某丙、赵某丁。××××年××月××日原、被告到怀集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告与被告认识时年纪尚小,在没有得到家人同意的情况下,因原告已经怀孕,原告就跟随了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很好,但是在生育儿子及女儿之后,原告与被告经常吵架,吵得很激烈,有时还会打起来,每次打架原告身上都有伤,被告经常对原告说离婚,原告就是因心烦,天天上网,被告就开始怀疑原告在外面有男人,经常辱骂及打原告,原告为了孩子,每次只好默默忍受。2014年5月26日被告再次打伤原告,原告就打电话给家人,在广州居住的家人接到电话后就来接原告到广州,在广州住了一个月左右,原告为了小孩及给被告一次机会,原告又回到了被告的身边,希望被告改过,但还是被被告打了无数次。2014年12月8日被告与原告吵架,被告再次打了原告,这次原告忍无可忍,随即回娘家在广州工作生活至今。综上,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女赵某丙、赵某丁、赵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三个儿女的抚养费共1000元给原告,直至三个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书,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日原、被告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丽晶街打工时认识并自由恋爱,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赵某乙,××××年××月23生育双胞胎女儿赵某丙、赵某丁。××××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到怀集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9月29日原告落实女扎节育措施。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感情较好,但在原告生育子女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认为被告不信任并经常殴打其本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以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相识后同居生活,在生育儿子及女儿后某,至今共同生活了近8年,由此可见,原、被告婚姻基础是好的,而且已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生活期间受到被告多次殴打,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从原、被告结婚前后感情、产生离婚的原因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原、被告不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和条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今后夫妻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及信任,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珍惜夫妻感情,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仍有重归于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冯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志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校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