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3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邱金灼与郭建榕、张思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698号原告邱金灼,男,1954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郭建榕,男,1960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张思忠,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金灼与被告郭建榕、张思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金灼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金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金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千四百五十四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二千二百二十七元,由原告邱金灼负担。审 判 长 朱良回代理审判员 郑凌琳人民陪审员 林 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慧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