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钦南执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赖德义与邓钦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德义,邓钦仁,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平艮村委会独岭村第一村民小组,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平艮村委会独岭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509-1号申请执行人赖德义。被执行人邓钦仁。第三人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平艮村委会独岭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赖瑞兴,组长。第三人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平艮村委会独岭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黄信,组长。申请执行人赖德义与被执行人邓钦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邓钦仁债务已清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钦南执字第5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显锋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郑宪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仁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