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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6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赵斌与山东省泉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斌,山东省泉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617-1号申请执行人赵斌,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省泉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斌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泉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