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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5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464号原告:刘某某,女,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被告:郭某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德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