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5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464号原告:刘某某,女,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被告:郭某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德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