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学霖诉刘丽霞、陶照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霖,刘丽霞,陶照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797号原告:刘学霖。委托代理人:闫德良,临沂市兰山区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永强,临沂市兰山区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丽霞。被告:陶照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霖诉被告刘丽霞、陶照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学霖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