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昌执字第1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魏礼与刘勇、罗世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礼,刘勇,罗世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1080-5号申请执行人魏礼,居民。被执行人刘勇,村民。被执行人罗世容,村民。申请执行人魏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000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刘勇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航城(5号地块)[合同登记号:KM2014011524414、房号:KCK2011-5-4-602]住房1套、被执行人刘勇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航城(5号地块)[合同登记号:KM2014011524417)车位1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远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