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松文与薛德权、陈春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沈松文,薛德权,陈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487-1号申请执行人:沈松文。被执行人:薛德权。被执行人:陈春英。关于申请执行人沈松文与被执行人薛德权、陈春英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8月3日做出了(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4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薛德权、陈春英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陈春英身患癌症,并无其他经济收入,其向本院申请解封其名下的工资卡冻结,以让其用于支付医疗费及保证基本生活。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春英所述属实,故决定解除对陈春英名下银行工资卡账户的冻结,保障其医疗费及基本生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春英名下银行工资卡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海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陈漪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487-1号申请执行人:沈松文,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园底村胡宅路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901224813。被执行人:薛德权,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蒋家巷26弄5-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70915281X。被执行人:陈春英,女,1958年2月16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蒋家巷26弄5-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802162828。关于申请执行人沈松文与被执行人薛德权、陈春英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8月3日做出了(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4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薛德权、陈春英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陈春英身患癌症,并无其他经济收入,其向本院申请解封其名下的工资卡冻结,以让其用于支付医疗费及保证基本生活。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春英所述属实,故决定解除对陈春英名下银行工资卡账户的冻结,保障其医疗费及基本生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春英名下银行工资卡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汤海锋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叶陈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