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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雪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雪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510号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南街。法定代理人李家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荣,该社职工。被告周雪莲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了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雪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周雪莲的起诉。审判员  林毅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 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