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钱立荣申请执行高明、翟桂容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立荣,高明,翟桂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钱立荣,男,汉族,住蓬溪县红江镇。被执行人高明,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翟桂容,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钱立荣申请执行高明、翟桂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存款、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船山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对本案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詹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