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3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532号原告张某甲,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玖彬,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乙,女,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合川区人,农民。本院受理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张某甲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立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