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胜与吴娇、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胜,吴娇,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坛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徐胜。委托代理人郭韦君,金坛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娇。被告徐斌。原告徐胜诉被告吴娇、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胜的委托代理人郭韦君,被告吴娇、徐斌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季红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胜诉称,被告吴娇因家庭开网吧资金短缺于2014年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10000元,被告吴娇出具了借条。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两被告分文未还。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10000元。被告吴娇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徐斌母亲早在2004年4月13日就已经开网吧,2008年6月26日领取营业执照,当时被告吴娇并不认识被告徐斌家庭,根本不存在所谓经营网吧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事实是,借条是被告吴娇赌博所借的“水钱”。原告和孙田平合伙开“赌档”,被告吴娇参与赌博,在赌博的过程中因所带赌资全部输光,为翻盘向原告借高利贷,又在其“赌档”全部输光。被告吴娇瞒着丈夫即被告徐斌在外赌博,所欠“水钱”与被告徐斌无关。2014年9月3日借条中的10000元,是另一朋友向原告借款,只是假借被告吴娇的名义出具的字据。本案中100000元是因赌博所形成的债务,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请求驳回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另10000元是代朋友所借,可以归还。被告徐斌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徐斌母亲早在2004年4月13日就已经开网吧,2008年6月26日领取营业执照,当时被告吴娇并不认识被告徐斌家庭,根本不存在所谓经营网吧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两被告是在2010年以后结婚,作为妻子的吴娇没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添置任何生活用品或家用电器等,反而是作为丈夫的被告徐斌每月给生活费和还房贷等全部开支,被告吴娇没有为家庭开支过任何费用。本案的所谓借条,全部是吴娇在外的赌债,被告徐斌知道吴娇在外赌博,也多次劝阻、吵闹,但吴娇说她的赌债和我没有任何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自2014年起被告吴娇先后四次向原告借款,其中4月18日20000元、6月18日50000元、7月5日30000元、9月3日10000元。庭审中被告吴娇陈述,2014年4月18日的20000元已归还,在录音资料中原告本人也承认了。2014年6月18日的借条认可,但没有50000元这么多,只打款40500元,其余的是利息款。2014年7月5日的30000元的借款无异议,是我借的。2014年9月3日的10000元是帮朋友所借。自2014年6月18日开始已给付原告利息有30000余元。另查明,庭审中被告方申请证人出庭,证人(被告徐斌母亲)陈述最近才知道被告吴娇在外借款,这是吴娇的赌债。关于两被告是否在网吧负责问题,证人陈述徐斌负责网管,吴娇负责收银。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两被告提交的录音资料系被告吴娇与案外人交谈内容,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足以证明本案所涉借款系赌债。证人证言亦不能证实本案债务系赌债。故对于两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吴娇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予以佐证,双方的借贷关系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吴娇应当及时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徐斌应当对该笔债务亦应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娇、徐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徐胜借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吴娇、徐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户名:金坛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83×××13开户行:江苏银行金坛市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审 判 长 罗 辑代理审判员 王囡囡人民陪审员 华 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