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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民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纪金奎与解裴然、郑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金奎,解斐然,郑亚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180号原告纪金奎,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被告解斐然,男,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被告郑亚楠,女,成年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纪金奎诉被告解斐然、郑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金奎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解斐然、郑亚楠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金奎撤回对被告解斐然、郑亚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纪金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