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纪金奎与解裴然、郑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金奎,解斐然,郑亚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180号原告纪金奎,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被告解斐然,男,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被告郑亚楠,女,成年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纪金奎诉被告解斐然、郑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金奎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解斐然、郑亚楠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金奎撤回对被告解斐然、郑亚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纪金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