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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郜习杰与许保富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习杰,许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郜习杰,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许保富,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中华与许保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焦民劳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保富的存款36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