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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宏兴种业有限公司与初万满、董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699号原告吉林省宏兴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经济开发区松柏路立交桥下。法定代表人董大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铁吉,该公司经理。被告初万满,男,1954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董淑华,女,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销售经理,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宏兴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初万满、董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宏兴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0元,返还原告169.00元,原告自行负担169.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