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宏兴种业有限公司与初万满、董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699号原告吉林省宏兴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经济开发区松柏路立交桥下。法定代表人董大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铁吉,该公司经理。被告初万满,男,1954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董淑华,女,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销售经理,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宏兴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初万满、董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宏兴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0元,返还原告169.00元,原告自行负担169.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