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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与张殿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119号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东外大街34号。法定代表人安俊峰,所长。委托代理人史海阔,男,1981年7月6日出生,该单位诉讼室主任。被告张殿海,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永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