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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7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144号原告杨××。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江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