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7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144号原告杨××。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江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