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诗镜与李顺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诗镜,李顺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郑诗镜,男,1987年6月10日生,住赤水市。被执行人李顺意,男,1992年12月6日生,住赤水市。本院在执行郑诗镜申请执行李顺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赤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顺意应向申请执行人郑诗镜支付278,4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38.00元及执行申请费4,077.00元,共计285,265.00元。查明被执行人李顺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定权审判员 王纯杰审判员 徐凌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北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