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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磊与闫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9号原告李磊。委托代理人李海龙。委托代理人宗丽萍,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军。委托代理人王瑗,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琴谦,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诉被告闫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49元,减半收取387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崔 岩人民陪审员 王晓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