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任继东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任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79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付立娟,女。委托代理人任重任,男。被执行人任继东,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任继东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09年9月20日,北京有益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庙城镇焦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租赁协议》,庙城镇焦村经济合作社将焦村村北的集体土地、地上物及房屋租赁给有益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租期为20年。2013年12月12日,任继东与北京有益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转租合同》,北京有益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又将该集体土地、地上物及房屋转租给任继东管理和使用,租期为16年。2014年3月,任继东未经法定部门批准,在怀柔区庙城镇焦村村北的集体土地上将原有部分房屋拆除后新建了砖混结构彩钢顶平房1排,门卫室1处并硬化了地面。经现场测绘,项目占地面积为993.09平方米(合1.49亩),建筑占地面积为279.93平方木(合0.42亩)。查《2013年怀柔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地类为设施农用地;查《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继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8日向任继东作出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任继东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焦村村北非法占用的993.0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原地貌。任继东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7日,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催告后,任继东仍未履行该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任继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任继东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向任继东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雨审 判 员 董爱军人民陪审员 陈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