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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昌明与温州元发树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明,温州元发树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249号原告:张昌明。被告:温州元发树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慧君。(以下简称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忠朝,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明与被告温州元发树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管和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谷顺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