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孙吉果与管爱玲、青岛隆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吉果,管爱玲,青岛隆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274号申请执行人孙吉果。被执行人管爱玲。被执行人青岛隆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长江中路257号。法定代表人薛刚,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吉果与被执行人管爱玲青岛隆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37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020036.1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已就部分款项达成和解协议,款项合计人民币3119220元。剩余款项经向银行、工商、房产部门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22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会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