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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龙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赤峰龙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388号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广军,局长。被执行人赤峰龙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雨,总经理。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赤峰龙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喀行执字第6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行执字第60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