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行字第1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洪亚秀与被执行人亨宇(厦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行字第1201-1号申请执行人洪亚秀。被执行人亨宇(厦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朝晖,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洪亚秀与被执行人亨宇(厦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唐雪阳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