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明与郝过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过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李明,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执行人郝过枝,男,1953年4月2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明与郝过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5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秀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沁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