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纵横实业(香港)有限公司,惠州市纵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274号申请执行人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OCBCWINGHANGBANK,LIMITED)。香港筲箕湾耀兴道3号东汇广场17楼。法定代表人雷文卓。被执行人纵横实业(香港)有限公司【WidepowerIndustrial(HongKong)Limited】,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17号海港城环球金融中心南座13A05-15室。法定代表人邹干。被执行人惠州市纵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桥东文头岭13号小区厂房。法定代表人邹干。关于申请执行人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OCBCWINGHANGBANK,LIMITED)申请执行纵横实业(香港)有限公司【WidepowerIndustrial(HongKong)Limited】、惠州市纵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一、解除申请执行人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OCBCWINGHANGBANK,LIMITED)与被执行人纵横实业(香港)有限公司【WidepowerIndustrial(HongKong)Limited】签订的《租贷合约》;二、被执行人纵横实业(香港)有限公司【WidepowerIndustrial(HongKong)Limited】、惠州市纵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租赁物(“小森”丽色龙S29单张纸胶印机,英文名称为KOMRILITHRONES29SHEETFEDOFFSETPRESS,型号为LS-529,机身编号为399)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OCBCWINGHANGBANK,LIMITED);三、律师费、公证费共计人民币46880元,由被执行人纵横实业(香港)有限公司【WidepowerIndustrial(HongKong)Limited】承担。本案受理费4654元,减半收取为2327元,由被执行人纵横实业(香港)有限公司【WidepowerIndustrial(HongKong)Limited】承担。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时,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依法查封涉案租赁物(“小森”丽色龙S29单张纸胶印机,英文名称为KOMRILITHRONES29SHEETFEDOFFSETPRESS,型号为LS-529,机身编号为399)。另外,经本院查询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请求返还上述涉案租赁物,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返还上述涉案租赁物,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纵横实业(香港)有限公司【WidepowerIndustrial(HongKong)Limited】、惠州市纵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小森”丽色龙S29单张纸胶印机一台(英文名称为KOMRILITHRONES29SHEETFEDOFFSETPRESS,型号为LS-529,机身编号为399)的查封。并将“小森”丽色龙S29单张纸胶印机一台(英文名称为KOMRILITHRONES29SHEETFEDOFFSETPRESS,型号为LS-529,机身编号为399)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OCBCWINGHANGBANK,LIMITED)。二、对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