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恢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邓如立与邓志坚、俞少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如立,邓志坚,俞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恢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邓如立,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邓志坚,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俞少青,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邓如立与被执行人邓志坚、俞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的(2009)漳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7月15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邓志坚、俞少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国土、车辆、工商及房管等部门各二次,均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邓志坚在2009年10月18日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000元,故本院对被执行人邓志坚名下的房产未予查封;2015年9月28日,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邓志坚在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有存款6505.89元后,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邓如立,申请执行人邓如立表示,被执行人邓志坚已经偿还了10000元,且是其儿子,叫法院不用去扣划该笔存款。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09)漳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程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