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482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黄健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春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健华、被告陈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年16个月。���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常夜不归宿。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陈某乙辩称,婚后夫妻之间没有争吵,感情尚可,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陈某丙,现年16个月。婚后夫妻一度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1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同年12月30日撤回起诉。2015年7月1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生育了孩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双方均还年轻,正处于婚��生活的磨合期,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遇有矛盾多沟通交流,互相尊重与包容,以诚挚的心态面对对方,就必定能解决生活中的种种困难。原告要求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杜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雅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