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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5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与陈芬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陈芬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572-1号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小池镇XX村1幢。负责人马毅超,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志平,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芬芳,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诉被告陈芬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要求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告陈芬芳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龙岩大道与人民路交汇口(新洲城)A幢19层1903号房屋及85号地下人防车位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78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池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陈芬芳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龙岩大道与人民路交汇口(新洲城)A幢19层1903号房屋及85号地下人防车位。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达  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笑明(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