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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绪春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绪春,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18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绪春,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狮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2月27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务工。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绪春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鄂罗田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绪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2209.48元,由被告人陈绪春赔偿90%即10988.53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均未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陈绪春对原审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绪春以“原判正确”为由,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陈绪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绪春撤回上诉。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5)鄂罗田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张应利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笑笑 微信公众号“”